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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 力 赛 规 则 第九版 20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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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马术联合会2014年版权所有
Fédération Equestre Internationale HM King Hussein I Building t +41 21 310 47 47 Chemin de la Joliette 8 f +41 21 310 47 60
国际马术联合会关于马匹利益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竞赛
第800条 概述
第801条 比赛路线/“比赛场地”
第802条 比赛路线标志
第803条 路线图
第804条 路线调整和改期或取消比赛
第805条 出发方法
第806条 用时和记时
第807条 竞赛与公平
第808条 比赛规程
第809条 着装
第810条 鞍具与装备
第811条 虐马行为
第812条 重量
第813条 排名
第二章 耐力赛定义
第814条 耐力赛赛事的分类
第815条 适龄资格
第816条 达标程序和能力证明
(请参考耐力赛指导备注中的变更序列)
第817条 邀请
第818条 报名
第819条 出场报名
第三章 验马、马匹检查、医药控制
第820条 兽医控制
第821条 马匹的检查和验马
第822条 马匹最佳状态奖
第823条 比赛期间的兽医治疗
第四章 耐力赛赛事官员
第824条 官员的职责
第825条 国际耐力赛的官员
第五章 奖励和颁奖仪式
第826条 奖励
附录1:赛事官员的比例
耐力赛规则,2014年生效。
序 言
本耐力赛规则为第九版,自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于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所有以前同类规则文件的内容(所有其它版本和官方文件)失效。
尽管本规则是国际马术联合会国际耐力赛的规则细则,但它必须结合规则总则和兽医总则的条款共同使用。
本规则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考虑到附录所涉及的实际状况指导意见中推荐了安全进行竞赛意见,为了能够推进这个项目,本规则制订了较为灵活的制订。另外,裁判长和兽医有责任在任何无法预料的事情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尽量以接近国际马术联合会总则和本规则的原则,本着体育精神做出决定。 国际马术联合会关于马匹利益的行为准则 国际马联要求所有参与国际马术运动的相关人士遵守国际马联行为准则,并认可接受 无论何时何地马匹的利益都是至高无上的,不得受制于竞赛或商业影响。以下各项尤为重要: 1. 基本福祉: a)良好的马匹管理 马厩、饲养和训练必须符合良好的马匹管理原则,不得损害(马匹)福利。无论在比赛进行过程中还是非比赛期间,任何可能造成(马匹)身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都不能容忍。 b)训练手段 马匹只能接受适合它们身体能力以及它们各自相当科目等级的训练,不得让它们接受任造成恐惧的,虐待性质的或它们尚无充分能力的训练方法。 c)钉蹄和鞍具 马蹄护理和钉蹄必须是高标准的。鞍具的设计和使用应避免(对马匹产生)疼痛或伤害的隐患。 d)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马匹免受伤害和其它健康风险。车辆必须安全,通风良好,保持高标准,定期消毒,要由有经验的人驾驶。必须全程安排有经验的人员管理马匹。 e)旅途 所有的旅途必须细心策划,要让马匹能够得到定时休息,及时补充食物和水,遵从FEI现行准则。 2. 适合竞赛: a)运动员和马匹必须严格证明适合参加比赛。马匹在比赛和训练的间隔期必须得到适当地休息,在运输之后也要得到额外的休息。 b)健康状况 确认不适合比赛的马匹不应开始比赛或继续比赛,兽医的建议必须尊重,也不容置疑。 c)兴奋剂和药物治疗 不能容忍任何使用兴奋剂或使用不正当药物治疗和构成严重福利问题的行为意图。任何经兽医治疗后的(马匹),必须给予足够的时间使其在比赛前完全恢复。 d)外科手术 不允许进行任何威胁到参赛马匹福利或其他马匹和/或运动员安全的外科手术。 e)孕期/产后母马 怀孕四个月后或产驹后尚未断奶的母马不得参加比赛。 f)滥用扶助 不能容忍使用自然骑马扶助或人工扶助(如:马鞭、马刺等)虐待马匹。 3. 赛事活动决不能影响马匹福利: a)比赛场地 马匹必须在合适且安全的地面进行训练或比赛。所有障碍物和比赛环境条件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马匹的安全。 b)地面 所有马匹活动、训练和比赛地面的设计和维护时必须减少可能导致受伤的因素。必须特别注意地面的准备、结构及维护工作。 c)极端天气 比赛不得在会危及马匹福利或安全的极端天气状况下进行。必须做好马匹赛后快速降温准备。 d)比赛活动期间的马厩设施 马厩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有良好的通风且有足够的尺寸以适合马匹的种类和性情。饲料及垫料,新鲜的饮用水,和冲洗用水要始终保证清洁、质量良好、适量。 4. 人性化对待马匹 a)兽医治疗 比赛期间兽医必须一直在场。比赛过程中如果马匹受伤或力竭,运动员必须下马,兽医必须检查马匹。 b)转诊中心 在必要时,马匹应该由救护车接走并送到最近的指定的治疗中心做进一步的评估和治疗。受伤的马匹必须在运输前给予充分的治疗支持。 c)比赛受伤 必须掌控比赛中发生伤害的几率。仔细监察地表条件、比赛的频率和任何其他风险因素,减少伤害的措施。 d)安乐死 如果损伤非常严重,出于人道理由和减少痛苦作为唯一目的,可能需要兽医尽快为其实施安乐死。 e)退役 当马匹结束运动生涯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马匹得到同情和人道的对待。 5. 职业教育 国际马联敦促所有参与马术运动的相关人士尽可能参与其专业领域有关比赛用马匹的护理和管理最高水平培训。 国际马联关于马匹福利的行为准则可能会不时地进行修改,欢迎给予任何意见。国际马联会特别关注最新的科研成果,并且鼓励更多的资金和帮助支持福利研究。
第一章 竞赛 第800条 概述 律条 关于参加国际马联耐力赛的运动员和调教师 1. 本律条适用于国际马联耐力赛的准备阶段和参加耐力赛的两类人员:运动员和调教师。 2. 在律条中的骑乘参加比赛马匹的骑手被界定为“运动员”。 3. 在律条中负责对参加比赛的马匹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进行准备的人员被界定为“调教师”。 4. 在耐力赛比赛之前,调教师要负责马匹的比赛状态,包括训练内容、马匹营养、预约兽医和遵照医嘱进行为马匹理疗的工作。 5. 在很多情况下,运动员会既是马的骑手也是调教师。 6. 要完成比赛,运动员和调教师必须具备越野骑乘的步法知识、效率知识和安全知识,并且始终能够感觉到即时的人、马安全状态。 7. 运动员和调教师决不能带领经受病痛和受伤参加赛事或继续比赛,包括在治疗期间的马匹参加比赛会对其能力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 8. 国际马联要求所有参与国际马术运动的相关人士遵守国际马联行为准则,并认可和接受 无论何时何地马匹的利益都是至高无上的,不得受制于竞赛或商业影响。 9. 运动员和调教师必须懂得国际马联耐力赛规则,兽医规则马匹违禁药物规定,人类违禁药物规定包括总则中关于医药管控的规则条款。 10. 运动员和调教师在备战和比赛期间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11. 国际马联有权对违反本律条、国际马联规则、规定、损害马匹福利和体育形象的运动员和调教师执行纪律。 12. 国际马联耐力赛马匹的注册,必须包括负责该马匹调教师的名字并交纳注册费。国际马联的注册运动员注册调教师时不用交纳额外的注册费。所有国际马联马匹调教师的注册费必须及时正式交付国际马联。
800.1.1 马术耐力赛是在比赛的赛道上检验运动员对距离、天气、地形和时间进行挑战的过程中安全掌控马匹的能力和适应力的竞赛。 800.1.2 因此,技术代表、裁判组、赛事监管、兽医委员会、领队、随队兽医、调教师和马夫,特别是运动员要确保马匹的健康和福祉。运动员要精心的施用技能和态度。 800.1.3 要完成比赛运动员必须熟悉所骑乘的马匹怎样才能以安全且有效地步法进行越野骑乘。 800.1.4 在耐力赛中任何马属动物都被定义为“马匹”。 800.2 耐力赛比赛由若干个赛段组成。
800.2.1每个赛段的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0公里也不少于20公里,更不得少于16公里。
800.2.2 在每个赛段的终点必须设置对马进行兽医检查的强制休停区。要由外国兽医代表(FVD)和兽医主任 (PVC)讨论决定每个赛段的距离和每个兽医检查站马匹强制休停的时间。 800.2.3 80至119公里距离的比赛至少要安排两次兽医检查和终点验马(三个赛段)。 120至139公里的距离至少要安排三次兽医检查和终点验马(四个赛段)。 140至160公里的比赛中包括终点验马应该至少要安排五次兽医检查(6个赛段)。(如果技术代表(TD)建议,经兽医代表同意也可降为5个赛段)。
800.2.4比赛的赛段可以在单日或多日完成。
800.2.5 耐力赛的每个赛段都必须以强制休停或强制休停点分隔。
800.2.6 耐力赛单日的比赛必须由验马和强制休停时段或强制休停的点分隔为至少三个赛段。
800.2.7 在所有耐力赛比赛中至少要保证有一次不少于40分钟的休停时段。
800.2.8 所有赛段的休停时间必须要达到每公里1分钟的比例,比如35公里的比赛至少要保证35分钟总的休停时间。
800.2.9 在一天的比赛中单次休停时间最长为60分钟,在三星级以上的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长于50分钟的休停。
800.2.10 同样,在兽医检查站内的强制性复检不得超过40分钟,并必须在距离再次出发前15分钟内进行。
800.3 无论比赛采用什么样的出发顺序和起跑方法,每个运动员都要以独立的方式完成计时比赛。
800.4 通常在各赛段中用时最短并成功通过最后兽医检查和药物监察且没有违背本规则、FEI总则、FEI兽医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中有关马匹安全规定的人和马匹为比赛的优胜者。比赛应该允许运动员根据比赛时间自己决定采用各种步态,但是:
800.4.1 不利条件:由于考虑到比赛路线上的不利条件或其它一些对赛道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如高湿或高温天气,组委会(OC)和技术代表(TD)经协商可能会限制某一赛段的最长比赛时间和兽医检查站的关闭时间,以确保运动员不致因某种步态落后太远,这也是出于保证马匹的安全。
800.4.2 行进安全:反过来说,考虑到比赛路线,赛道条件等安全因素,组委会(OC)可以和技术代表(TD)协商可能会设置某一赛段的路段限制步态或限制最快行进速度的路段。但是这种路段的设置应该完全是出于当日特殊环境和状况的考虑,一般情况下每次限制不得超过5公里或比赛路线的5%。通常限制速度或限制步态路段不能超过一个赛段也决不能设在最终赛段。
第801条 比赛路线/“比赛场地”
801.1 在越野路线受到地形和天气状况限制的情况下,技术代表(TD)和路线设计师(如果指定)应该和组委会(OC)协商人为地改变地形,包括改变地面状况以测试耐力和骑术的综合挑战性,但是不能伤害到马匹的福祉。
801.2 比赛赛道应该包括(并非必须)不限于地面、高度方向和速度的自然或人造壕沟,陡坡,下高台和穿越水面等技术挑战因素。
801.3 要在比赛规程中要明确标明地貌类型和高差。
801.4 用于公共交通车辆行使的硬质路面绝不得超过比赛路线的10%。 801.4.1 路线设计师和技术代表要绝对控制环状路线的设计,不得造成因竞争提速导致马匹受伤的风险。
801.5 过于耗力的路段应设置在比赛最初阶段。
801.6 赛段的距离要由组委会决定并在规程中公布。
801.7 鉴于所有的技术挑战必须保持其自然状态。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加固以确保其在整个比赛中处于相同的状态。
801.8 终点路段必须有足够的长度和宽度以容纳若干匹马在同时冲刺时不互相干扰,而且要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保证运动员以高速或疾驰通过终点后可以安全停住。终点必须尽可能临近兽医检查站。在锦标赛中要在规程中明示比赛场地的限制性通道。 801.8.1 比赛“场地”的标定:比赛路线(环线和赛段),赛段上和兽医检查站内的聚集点,兽医检查站内的验马区待查区应该进行标定。锦标赛比赛场地必须在规程中明示。 801.8.2 兽医检查站内最多允许每匹马5名兽医,必须为马匹提供足够的休息空间。组委会必须按照FEI技术代表要求,可以更严格地对兽医检查站通道和验马区域的管控。管控规定应该在FEI合准的规程中明示。马夫只有在参赛马匹适时地完成比赛状态时才有权进入通道。 801.8.3 马匹必须保证全程能够在国际马联官方兽医、裁判组和赛事监管完全的视线中。任何可能使用屏蔽,设备或任何形式的遮挡视线都会导致取消比赛资格和黄牌警告。
第802条 比赛路线标志
802.1 基本要求:比赛路线上放置标志所遵循的原则是要保证运动员在沿着路线标志前进时不会产生疑惑。可以用旗帜、带子、指示物、白灰、油漆涂料等进行标志。
802.2 路线顺序:运动员必须按照第802条6款中所指的路线图上标志所注释的方向完成全部线路。
802.3 路线错误:任何路线错误必须在其出现错误开始的原点重新通过,否则将被取消比赛资格。作为一种变通,如果运动员要改正所犯的路线错误已不现实或者考虑到马匹的利益,裁判组可以做出决定让运动员完成一段相同距离和地形特点的路段,这一路段应是单程路段以确保运动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正确的顺序通过每个兽医检查站。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只可能获得完成比赛的证书来证明其完成此次比赛的能力。但是其成绩不能获得最佳马匹奖励,也不能被记入团体赛积分或个人赛排名。
802.4 边界旗:在整个赛段中必须使用边界旗子或其它可以接受的指示物来界定各个赛段的起点和终点。这些旗子或指示物必须受到尊重,任何的冒犯行为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在可能会出现抄近路的路段,组委会必须分派赛事监管进行控制以保证强制通过区域的严肃性。
802.5 沿途标志:方向指示旗帜或标志是指示总体行进方向,帮助运动员辨认要完成路线的。它们必须放置在运动员不必花费时间就可以看到的地方。每10公里应该放置距离标记。
802.6 比赛路线图:每个运动员可以在赛前索取一张绘有赛道路线并标明强制休停点或必须通过路段的路线示意图或比赛路线图。在4星级比赛中组委会必须为每个运动员提供一张这样的地图。
802.7 起点和终点:必须用恰当的指示标志物清楚地标明每个赛段的起点和终点。
第803条 路线图
803.1 地图:当最终路线确定之后,最好在赛前技术会上,每个运动员应该在比赛之前得到一张比例尺大于1:50,000的地图。
803.2 比赛路线的设计完成:耐力赛路线至少要在比赛七天前正式确定下来并经过技术代表核准后交付裁判组。
第804条 改变路线和改变计划或取消比赛
804.1 改变路线:在比赛路线正式确定之后,没有经过技术代表(TD)和裁判组(GJ)的同意不得做任何改动。
804.2 改变比赛时间或延期:在出现诸如第804条第2款4中的异常状况下的比赛的延时或延期:
804.2.1 比赛之前(在第一次验马一个小时之前):由技术代表与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主席和裁判长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2.2 在比赛开始后:由裁判长与裁判组、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代表和技术代表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2.3 组委会的责任:在所有比赛中赛事组委会应该做出30小时的开赛时间变更或整个赛事延期的应急预案。在国际四星级正式比赛和锦标赛比赛中,组委会所编制的赛事计划书要包括这项预案内容。
804.2.4 异常状况:异常状况是指由于突然发生的情况显然可以导致比赛的不公平或危及运动员和马匹的福祉。具体执行的实例和建议参照耐力赛指导备注。
804.3 取消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第804条3款4中所指的突发事件或异常状况时,可以根据以下条款取消比赛:
804.3.1 在比赛开始之前(第一次验马的一个小时之前)要由技术代表与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代表和裁判长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3.2 在比赛开始后:要由裁判长与裁判组、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主任兽医和技术代表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3.3 组委会的责任:在所有比赛中赛事组委会应该赛事做出应付取消比赛和疏散地点的预案。
804.3.4 突发事件或异常状况:一些突发的,即使通过调整路线、延时或延期比赛也不能避免导致威胁到运动员和马匹安全的事件或状况。具体执行的实例和判断建议参照耐力赛指导备注。
804.4 耐力赛的属性:在任何情况下应该记住这个项目本身就是挑战地形、天气和各种环境的持久力的测试,因此,延期、改变时间和取消比赛只是一种极端的措施。
804.5 公告:在出现上述的任何决定都应在比赛出发前或相关赛段开始前,以恰当的正式形式通知到运动员和领队,包括组委会,计时团队和所有赛事官员每个个人。
第805条 出发方法
805.1 在得到出发指令之前马匹不得越过起跑线。
805.2 运动员在出现任何出发作弊时应该回到出发点重新出发,其出发的时间应以最初发出指令的瞬间开始计算。否则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5.3 任何出发未按时到场运动员,其出发时间将按照原定的出发时间计算。任何迟到超过15分钟的运动员将不允许出发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805.4 在多日赛中后续日的比赛不能采取集体出发的方法。应该按照前一天结束所记录的相同的时间间隔出发。当出发持续一段时间后,如设定一个小时后,后续的出发要由裁判长和技术代表与组委会协商决定。因此,余下的运动员将一起出发。
第806条 用时与记时
806.1 鉴于比赛用时在比赛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组委会必须确保每个运动员的出发和结束的时间要由有资质的人员用同步记时方法精准计算和记录。(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2 每个运动员的用时都将被记录在一个记时卡上或选用一个适当可靠的方法。(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3 在用电子记时系统作为主要记录时,组委会必须安排有效的备用电源并备份所有信息的记录。要安排监管人员负责记时系统的监视器,每个赛段的起点和终点要有记时员记录每个参赛者的比赛时间。
806.4 时间是从出发指令开始到参赛组合越过终点线时进行计算。
806.5 在兽医检查站必须执行强制休停。(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6 在兽医检查站的记时点,必须避免因同时到达多个组合进行马匹检验而耽误参赛者的时间。
第807条 竞赛与公平
807.1 在比赛赛道上骑手可以牵引马或跟随马步行,但是在任何一天的比赛中必须骑在马背上通过起点和终点的标志线,否则将会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7.2 不按照限制时间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7.3 在比赛开始后不允许其他人牵引或骑乘参赛马匹,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807.4 故意降低速度阻碍其他运动员的超越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这里指的不仅是运动员在争夺名次的行为,也适用于落后的骑手被套圈或被超越时故意放慢速度或其它的阻碍手段。
807.5 失去下一个赛段比赛资格或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参赛组合必须马上离开赛道,除非没有可选择离开的道路和经过裁判的同意是没有权利继续前进的。即使没有裁判也要经过赛事监管同意。
807.6 比赛赛道上允许的帮助:
807.6.1 比赛规程中要详细表述在兽医检查站内和赛道上的什么地方可以帮助运动员。
807.6.2 必须至少每10公里要为运动员提供用水。
807.6.3 在赛道上运动员在诸如摔到马下,人马分离或蹄铁松动脱落的时可以接受帮助。
807.6.4 参见耐力赛指导备注所列出的允许的帮助。每个赛事都应该在比赛规程中有所说明。
807.7 禁止的帮助:以下807.7.1至807.7.8的行为通常是被禁止的,运动员或注册调教师违规行为以及处罚参考旁述。
807.7.1 在比赛赛道上任何部分以自行车、徒步的伴随或非参赛运动员跟随、引导或同行,处以黄牌警告。
807.7.2 在赛道的任何部分提供应该本应该在特殊地点才允许的帮助处以黄牌警告。
807.7.3 在赛道的任何部分接受无权人员提供的帮助处以黄牌警告。
807.7.4 在赛道上的任何部分或邻近道路(见耐力赛指导备注)上以任何车辆(第806.6.1条除外)进行跟随、引领或陪伴处以黄牌警告。
807.7.5 在兽医检查站内借助第三方驱赶马匹做快步验马处以黄牌警告。
807.7.6 在赛道上由他人使用任何手段激励马匹处以黄牌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807.7.7 截断铁丝栅栏、为了清除道路而改变围栏区域、砍断树木或为了降低难度改变赛道地形处以黄牌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807.7.8 接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干预,无论主动请求与否,只要运动员或者其马匹从中获得了利益处以黄牌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第808条 比赛规程
808.1 国际耐力赛(CEI)的组委会印制比赛规程中没有必要重复总则和本规则的内容。但要充分说明比赛的类别、比赛距离、行进速度、限制时间和每个赛段的限制时间、资格要求、出发方法、赛道标识方法、强制休停点的执行程序、赛道的地形(包括高度的改变)和可能的障碍。
808.2 赛事规程中其它特别的内容参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8.3 比赛的其它要求(报名截止日期、地点和开始时间、强制休停的数量和用时还有报名费和奖励),行政安排通常还要包括如运输工具、运动员的食宿安排和马夫、马厩、草料等事项。
第809条 着装
809.1 在所有耐力赛比赛中任何人骑上马背的时候强制佩戴并系牢经过认证的,符合马术/耐力赛标准的安全头盔。
809.2 在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安全马靴的后跟要高于12毫米,否则就要使用笼型、封闭马镫或安全马术马镫。
809.3 在所有国际耐力赛(CEI)中对服装的要求是以适合比赛并不影响马术耐力赛形象为标准。
在所有三星级和四星级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必须穿着以下服装:
809.3.1 在参加赛前首次验马、开幕式、最佳状态奖颁奖和颁奖仪式时,
•运动员:团服或个人正装制服。
•随队官员、马夫、随员:团服或个人正装制服。
•国际马联技术官员:正装包括西装如必要带领带。 •不允许穿短裤、牛仔裤、软运动鞋或凉鞋。
809.3.2 在比赛过程中:
•运动员:适合比赛的上装、衬衣或带衣领的马球衫。
•随队官员、马夫、随员:团服或个人服装,在兽医检查站区域内不允许穿短裤或凉鞋
•官员:正装工作装,不允许穿短裤或凉鞋。 809.3.3 执行FEI总则中有关广告的规定。
第810条 鞍具与装备 原则上对鞍具没有限制,但是鞍具必须是安全且适合马匹的。(参照国际马联兽医规则);禁止使用任何过度限制马匹运动自由的缰绳,包括禁止使用且不限于折返缰(running reins)/法国缰。
810.1 在比赛规程中可以对安全装备做出特别要求。
810.2 禁止使用马鞭(或代替马鞭的任何用具)和马刺。
810.3 允许使用手机和GPS系统。所有其它的通讯器材必须在赛前经过裁判的批准。810.4 执行FEI总则中有关广告的规定。
第811条 虐待马匹行为
811.1 任何裁判可以清楚判定的单次的或连续的虐待马匹行为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除非得到裁判组的认可,相关个案将报告国际马联。
811.2 对于虐待马匹行为的报告必须配有证明该行为的目击证人的签字。报告必须尽快呈交裁判组或组委会主任。
第812条 重量
812.1 在所有成人4星级国际耐力赛锦标赛比赛中,运动员的最轻骑乘重量包括所有骑乘装备必须达到75公斤(第812.6条)。
812.2 在所有成人3星级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骑手最轻的骑乘重量可以确定在75公斤和70公斤之间,具体限制要在确定的赛事规程中公示。重量限制最低75公斤的成人锦标赛达标赛事参见第816条3.13。
812.3 在1星级和2星级国际耐力赛中可以在报请国际马联批准后选择采用重量区分或性别区分的办法,但是必须在国际马联的规程中明确说明。
812.4 在青、少年比赛中没有最轻重量限制。
812.5 在限制最轻重量的比赛里,比赛出发之前必须进行重量评定,并可以在终点后或赛段的任意点进行监督。
812.6 运动员在秤重时如果必要可附加上其所有鞍具(不包括水勒)。运动员在所有赛段中必须保持最低骑乘重量,否则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如果有必要在通过终点线后马上复磅是骑手的义务。
812.7 组委会必须提供可以并已经校准的重量计量器。
第813条 排名
813.1 个人排名:在耐力赛中按规定成功完成所有需要通过的点,包括并不只限于最终的兽医检查,比赛用时最短的人马组合为优胜。在比赛规程中必须明确说明比赛成绩的排名方法。
813.2 团体比赛:优胜队是在比赛后全队中最好的三个成绩相加用时最短的队。在比分相同的情况下,以第三名运动员最好成绩的队为优胜。在比赛中排名成绩少于3名队员的参赛队,比赛成绩不能进行团体排名。
813.3 同时到达:当两个或多个同时出发的运动员消耗了相同总用时,他们的排名要根据各自通过终点线的时间计算。
813.4 被取消比赛资格、退出比赛即意味着失去下一个赛段资格:
813.4.1 取消比赛资格:是指违反本规则、国际马联总则、国际马联兽医规则或比赛规程中的规定后,被裁判判罚不能参加后面的比赛。
813.4.2 失去下一赛段资格:是指运动员不能通过兽医检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路线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完成比赛。
813.4.3 退出比赛:退出比赛是指运动员主动的退出比赛,但只有参赛组合在退出之前顺利地完成了相关整个赛段的所有通过点;通过了所有前面和该赛段的兽医检查,包括强制的兽医验马复检,或兽医要求的复查;没有出现第813条中其它离开比赛的情况才被认为是主动退出。
813.5 在整个比赛中任何马匹在任何地点退出比赛,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处罚,必须在退出后30分钟内接受国际马联兽医委员或治疗组的检查并及时进行兽医记录。国际马联的兽医获准立刻从赛场运往指定的治疗机构的马匹除外。违反此规定的运动员和注册调教师将受到黄牌警告和强制停赛60天。
第二章 耐力赛定义 第814条 耐力赛赛事的分类
国际耐力赛赛事分为:
• CEI (国际耐力赛),
• CEIO (国际耐力赛正式赛)。
以下列出的国际耐力赛赛事执行国际马联总则、兽医规则及本规则。国际耐力赛分为:
814.1 国际耐力赛(CEI)
814.1.1 这类赛事必须执行国际马联总则及国际马联耐力赛的规则。
814.1.2 这类赛事必须只能是正式的个人比赛。
814.1.3 如果设置团体项目,可能不被视作正式团体赛,每个团体赛队员则自然为个人赛选手。团体赛参赛队伍的数目可以由组委会根据情况决定。每队可由3至5名队员也可由不同国籍的队员组成,具体细节要在比赛规程中规定。
814.1.4 这类赛事可能结合扩大的国家级赛事或经国际马联核准的系列赛事,但是必须经过技术委员会磋商后认证,无论比赛距离是多少,技术委员会都有权要求赛事达到国际正式耐力赛和4星级国际耐力赛的要求。
814.1.5 编入国际马联计划的国际耐力赛(CEIs)分为以下4个星级的比赛级别:
814.1.5.1 4星级:成人锦标赛为距离至少160公里的一日比赛;7岁年轻马 – 最长距离130公里;青、少年锦标赛最短距离120公里,最长130公里的一日比赛。但在区域性锦标赛中,组委会考虑到气候和其它状况问题可申请调整比赛距离。兽医检查站的最高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以下。
814.1.5.2 3星级:所有赛程为140 -160公里的所有单日赛;日赛程为90 - 100公里的两日赛或70 - 80公里的三天以上比赛。兽医检查站的最高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
814.1.5.3 2星级:所有单日赛程为120 - 139公里的所有单日赛;日赛程为70 - 89公里的两日以上的比赛。兽医检查站的最快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以下。
814.1.5.4 1星级:(低水平赛事)赛程为80 -119公里的所有单日赛。兽医检查站的最高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以下。
814.1.5.5 最终的兽医检查,最高脉搏指标:30分钟内为64bmp以下。
814.1.5.6 参加国际马联所批准赛事的所有运动员和马匹必须按照国际马联总则在国际马联注册。 814.1.6 为了提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运动水平或为以后的规则修订进行实验,国际马联可能会设定特别类型的比赛以适应特殊的国际耐力赛星级系统需求,包括重量区分选择、特殊的级别划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马术协会向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提出需求。
814.1.7 国际马联在与国际马联技术委员会,组委会和相关国家马术协会磋商后,将决定世界杯决赛、国家、区域、洲际、世界系列赛事或多项杯赛将执行的星级标准。
814.1.8 在比赛中,如果兽医委员会主席与外国兽医代表、裁判长、技术代表和组委会讨论后认为比赛会危害到马匹安全时,可以降低脉搏指标。
814.2 国际耐力赛正式赛(CEIOs)
814.2.1 国际正式耐力赛必须执行总则及耐力赛规则。
814.2.2 在国际耐力赛正式赛中必须设立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每个国家只能派出一支代表队。至少要有三个国家代表队参赛,才被承认为正式团体赛。每个参赛队由最少3名队员组成。三名最好成绩计入团体排名。即使比赛出现奖牌或奖励空缺,少于3名排名成绩的参赛队不能进行团体排名。
814.3 区域性比赛
区域运动会中的耐力赛比赛必须像执行本规则和国际马联总则一样,执行所属地区奥委会的赛事规定。
第815条 参赛资格
815.1 满14周岁并经过本国马术协会批准的任何人(成人、青、少年骑手),都可以参加所有个人或团体参赛耐力赛比赛(国际耐力赛、国际正式耐力赛和锦标赛)。
815.2 马匹:
815.2.1 马匹至少年满5岁才有资格参加初级赛。
815.2.2 在国际耐力赛(CEIs)从1星级通过2星级比赛时,马匹至少年满6岁。
815.2.3 参加3星级比赛的马匹至少年满7岁。
815.2.4 参加4星级国际正式赛和锦标赛的马匹至少年满8岁(年轻马锦标赛必须至少7岁)。
815.2.5 明显怀孕的母马,即妊娠120天以上或产驹后未分栏的母马不得报名任何国际耐力赛。
815.2.6 所有参赛马匹年龄的确定要根据相应的赛事进行,也就是依据可靠的注册登记或在马匹护照上的兽医的记录。北半球马匹的年龄计算是从一月一日,南半球是从八月一日。
815.3 马匹的强制休整:
815.3.1 参加国际耐力赛之后的马匹在再次参加国家级或国际马联的赛事之前,必须按规定完成最低强制休整(强制休整期要从相关比赛结束后的午夜开始根据赛前公布的最长的比赛距离计算)。
比赛距离 0 — 40公里 5天休息(只适用退赛马匹)
0 — 80公里 12天休息
80 — 120公里 19天休息 120 —140公里 26天休息 140公里以上 33天休息 介入治疗后额外的强制休息期参照第815.3.3和815.2.4条。
815.3.2 介入治疗的定义为:
任何穿刺、皮肤切口、仪器或外部材料的植入都被认定为介入治疗。根据规则采用的口服电解质或针灸不属于此项。任何由于新陈代谢问题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匹如果不进行治疗就会危害到马的福祉的情况,被视做介入治疗。
815.3.3 在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中如果因为跛行的原因不能继续比赛的马匹必须根据第815.3.1条在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前,按规定的强制休整期之上追加额外14天的休整期。 如果马匹在任何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比赛中因新陈代谢问题失去了比赛资格,并且需要立刻介入治疗,就必须经过至少60天的休息后才能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
815.3.4 如果马匹连续2次在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中因为跛行的原因不能继续比赛必须根据第815.3.1条在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前,按规定的强制休整期之上追加21天额外的休整期。 如果马匹在连续两次或三个月内两次在国际耐力赛中因新陈代谢问题失去比赛资格,并且需要立刻进行介入治疗的,它就必须经过至少90天的休息后才能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赛事。
815.3.5 如果马匹连续2次在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中因为跛行的原因不能继续比赛在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或国家级赛事前,按规定的强制休整期之上追加90天额外的休整期。 国际兽医代表和治疗兽医有责任在赛后逐一对介入治疗马匹进行审核,并规定强制休息期限和授权的治疗。
815.3.6 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技术委员会和兽医部协商后可能还会在规程中决定增加一些内容。 在国际马联赛事中因马匹新陈代谢问题和/ 或严重受伤而被淘汰的运动员将会被罚分。罚分会从第一次的罚分向前滚动累计12个月。之后每次罚分的点数将从总罚分中清除。 ·新陈代谢淘汰每次罚10分。 ·如果马匹因新陈代谢问题被淘汰后需要立刻的介入治疗,相关的运动员将被罚25分。 ·如果马匹在国际马联的比赛中受到严重受伤,相关的运动员将被罚50分。 815.3.7 如果同一匹马在12个月之内被同一运动员骑乘造成2次严重受伤,则该运动员将自动停赛6个月。 严重受伤的界定是指兽医委员会判定在比赛过程中因任何理由造成的马匹伤痛需要立刻进行安乐死或死亡。
第816条 达标程序和能力证明
(请参考耐力赛指导备注中的变更序列)
816.1 初级资格:由各国家马术协会管理。
816.1.1 不要求人与马匹配对组合但各自必须达到:
816.1.1.1 以每小时16公里或低一些的速度成功2次完成距离为40-79公里和2次完成80-90公里的测试。
816.1.2 参加国际马联耐力赛马匹在参赛之前,必须在12至24个月之内完成以上所需的初级测试赛的测试。 816.1.3 参加国际马联耐力赛运动员在参赛之前,必须在6至24个月内完成以上所需的初级测试赛的测试。 816.2 国际耐力赛(CEI)星级资格:依据国际马联数据库的记录和各国家马术协会出具的证明。
816.2.1 所有马匹和运动员必须成功完成初级资格赛才能符合参加国际耐力赛的星级赛事的资格。
816.2.2 马匹和骑手不一定配对,但必须按照第814条的规定,从成功完成1星级开始向每个更高的级别国际马联星级晋级程序。
816.2.3 3星级以下运动员的资格将延续5年并可以通过完成国际马联或国家级相当级别的比赛来继续保持运动员现有资格。
816.2.4 马匹的星级资格为24个月有效。在这段期间马匹内未能晋级更高级别,就在现有级别重新比赛以获得资格后才能再继续晋级。
816.3 4星级锦标赛: 青、少年骑手 马匹:
816.3.1 马匹必须依照上述的初次参赛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程序取得晋级,包括证明有相应距离能力的赛事。
816.3.2 马匹必须至少2次成功完成2星级以上的国际耐力赛比赛。
816.3.3 这2次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以高于每小时14公里速度并相当于或高于4星级锦标赛距离时限的比赛,二者取一。完赛时间段必须在赛前的24个月内或报名前60天完成。这个比赛要求马匹与报名的骑手配对完成,除非运动员是资深青、少年运动员。参赛的马匹才可以由其他的青、少年骑手完成。 运动员:
816.3.4 青、少年资深骑手资格的获得,必须成功完成10次2星级120公里的或更高级别的国际耐力赛。要保持青、少年资深骑手资格,运动员必须每24个月之内至少完成一次120公里的国际耐力赛。
816.3.5 收到任何国际马联规则(处罚)或马匹违禁物和运动员违禁药物检查规定禁赛函件的运动员将自动失去青少年资深骑手资格,在收到函件之后或被处理之后,再次获得这个资格需要再次完成10次2星级国际耐力赛
816.3.6 运动员必须依照上述的晋级程序完成初级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包括相应距离赛事的能力证明。
816.3.7 运动员必须至少3次成功完成2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8 这3次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以高于每小时14公里速度完成并相当于或高于4星级锦标赛距离时限的比赛,完赛时间段必须在赛前的24个月内或在报名前60天,二者取一。这个比赛要求与报名的马匹配对完成,除非运动员青、少年是资深骑手。 达标的记录与证明:经过核实的骑手和马匹比赛结果需要最终输入国际马联数据库,并记载于马匹护照上。然而,最终的证明仍然由国家协会负责。 成人 马匹: 816.3.9 参赛马匹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从初级到国际耐力赛的星级逐步晋级,以获得证明能够完成相当比赛距离能力的证书。
816.3.10 马匹必须至少3次成功完成2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11 这3次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以高于每小时14公里速度完成并相当于或高于4星级锦标赛距离时限的比赛,完赛时间段必须在赛前的24个月内或60天前,这个比赛要求马匹与报名骑手配对完成,除非运动员是成人资深骑手。参赛的马匹可以由其他的骑手完成。 运动员 816.3.12 要获得成人资深骑手资格,必须成功完成10次3星级160公里的或更高级别的国际耐力赛。要保持成人资深骑手资格,运动员必须在每24个月内完成一次3星级160公里的国际耐力赛。
816.3.13 收到任何国际马联规则(处罚)或马匹违禁物和运动员违禁药物检查函件的骑手将自动失去青少年优秀骑手资格,在收到函件之后或被处理之后,再次获得这个资格需要重新完成10次3星级国际耐力赛 816.3.14 运动员必须从初级资格参赛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程序取得晋级,包括证明相应比赛距离能力的证书。
816.3.15 运动员必须至少5次成功完成2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16 这5次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以高于每小时14公里速度完成相当于4星级锦标赛重量或距离比的比赛,完赛时间段必须在赛前的24个月内或60天前,这个比赛要求马匹与报名骑手配对完成,除非运动员是优秀骑手,参赛的马匹可以由其他的骑手完成。
达标的记录与证明:经过核实的骑手和马匹的比赛结果需要最终输入国际马联数据库和记载在马匹护照上。然而最终的证明仍然由参赛国家协会负责。
第817条 邀请
817.1 国际耐力赛
赛会负责接待的参加个人赛或非正式团体赛随队官员、运动员的数量将以组委会接待规格解释。比赛规定的参加人数将以发给个国家马术协会的正式邀请函的决定为准。
817.2 国际耐力赛正式赛、锦标赛和世界马术大会
发往每个相关国家协会的正式邀请函必须包括5名参赛运动员、7匹马,一名非兼参赛领队和一名随队外科兽医。
817.3 马夫
国际耐力赛、正式国际耐力赛及锦标赛比赛的组委会必须接受每匹参赛马配备2名马夫的比例。
817.4 团体与个人
817.4.1 团体:如果一个国家派出3对或更多的参赛组合出赛,所有组合的成绩都可能计入团体成绩并有资格进行个人比赛的排名和获奖。只有排名高的3名组合的成绩计算团体成绩。同队的其他完成比赛的运动员也可能获得团体排名和奖牌。 任何比赛成绩计入团体排名的组合,如在比赛之后进行的国际马联药检不过关,将取消比赛的个人成绩。其所代表的全队成绩为无效。 这种团体成绩的失效将不会影响到团体内其他队员的个人成绩。 817.4.2 个人:如果一个国家派出的参赛组合少于3组,则不能组成团体而只能进行个人排名和奖励。
817.4.3 参见总则第108条的规定来决定锦标赛的团体赛各队的参赛数量。
817.5 费用和待遇
世界锦标赛和洲际锦标赛的组委会可能接受负责所有被邀运动员、马匹、马夫及随队官员(领队和兽医)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按照规则应从第一次验马的前一天到锦标赛结束后一天。所有此类事项必须在比赛规程中明示。 世界马术大会组委会必须接受负责所有被邀运动员、马匹、马夫及随队官员(领队和兽医)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按照规则应从第一次验马的前一天到锦标赛结束后一天。所有此类事项必须在比赛规程中明示。
第818条 报名
818.1 可报名参赛的马匹数量必须符合比赛规程的规定。
818.2 所有被邀请的或提名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必须由国家协会报名。所有被参赛国协会选派的外国运动员必须为组委会所接受。组委会不可接受任何其他报名。
818.3 参赛国家马术协会所报名参加国际马联世界锦标赛的运动员只能是在相关的技术委员会资格认定并被办公会议核准的。
818.4 国际马联锦标赛的组委会没有理由限制有资格的运动员和参赛队的报名数量。
818.5 根据以下的818.5.1, 818.5.2 和818.5.3必须的条款,报名参加国际马联锦标赛必须严格经过三个阶段。
818.5.1 意向报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8周送达组委会。意向报名是指某个参赛国家协会将派出运动员参赛的确实意向。必须申明其参赛的意向是只参加个人赛,还是团体赛或个人团体均参赛。
818.5.2 实名报名必须至少在开赛四周前送达组委会,内容包括运动员的名单和马匹与参赛国家协会有可能替换的候补骑手和马匹。参赛报名的运动员和马匹数量不可超过被邀请计划数量的两倍。一旦完成了参赛报名,参赛国家协会就只能派出少于参赛报名数量而不能多于报名数量的运动员参赛。在提交参赛报名之后任何参赛国家协会的不参赛的理由不能被组委会接受时,将由组委会秘书长报告国际马联裁判团来决定。
818.5.3 确认报名必须至少在开赛前四天送达组委会。这个报名是最终所选派的将要前往赛区的运动员和马匹。确认报名人、马的名单必须出自参赛报名并不可超出其数量。确认报名一旦送出马匹和运动员的替换就必须根据组委会的决定进行了。
818.6 马匹的报名表必须包括马名/别名、品种、性别、年龄、毛色、出生国家、代表的国家、护照号码和相适应的资格。
818.7 参赛国家协会可以将实名报名名单中的运动员和马匹派往赛区,但不可强迫组委会给予接待或允许其参赛。
818.8 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决定某匹马或他所有的马匹退赛,但是在没有得到组委会和裁判组同意时不得增添没有报过名的马匹。
818.9 在参加团体比赛的实名报名之后,参赛国家协会因故不能派队参赛时必须立刻通知组委会。
818.10 团体或个人赛运动员在通过其国家协会确认报名参加某个比赛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时,必须由外国裁判、技术代表报告给秘书长以便由国际马联裁判团做出裁定。以要参加同时进行的另一项比赛而缺赛不属于正当理由。
818.11 参赛国家协会不得将同一运动员、马匹组合向多个赛事组委会做确认报名,否则这些运动员和马匹将会在最后的赛事中被取消比赛资格。
818.12 在确认报名之后的退赛和不出场比赛要补偿组委会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马房和宾馆的费用)。
818.13 在任何耐力赛比赛中运动员不可以骑乘一匹以上的马匹参赛。
818.14 在锦标赛中,组委会可以允许多匹备用马匹运低赛区。在赛区至少提供一个备用马房。但是所有这些备用马匹必须是实名报名名单中的马匹。
第819条 1星级、2星级和3星级国际耐力赛的出场报名
819.1 根据组委会的接待能力(必须在国际马联核准的赛事规程中明示),运动员可能允许运送一匹备用马至赛区。这些备用马匹必须在运动员的名下经过报名并根据组委会的规定由组委会决定由运动员本人提交过单独的报名费。 819.1.1 运动员可以让其名下正式报名的两匹马参加第一次验马。一名运动员报名一匹以上的参赛马匹只应该参加一次验马。 819.1.2 在完成验马之后,每个运动员必须立刻向裁判组申报他名下的那匹马出场比赛。 819.1.3. 每个运动员应该对他本人比赛过程中其它多于马匹的监护、合适的照料和饲喂负有责任。
819.2 正式国际耐力赛和锦标赛 每个国际协会根据组委会的接待能力,每个参赛国家协会可以按照比赛规程规定的最多的确认报名马匹数量运送马匹。 819.2.1 参赛方的领队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秘书组申报决定的最终出赛运动员和马匹的名字。根据裁判长的要求参赛方的领队或其代表应该在第一次验马之后1至3小时内申报上场名单。 819.2.2 每个参赛方领队和/或负责人应该对比赛日中其它多于马匹的监护、合适的照料和饲喂负有责任。
819.3 替换:
819.3.1 确认报名之后的替换:在确认报名提交之后的马匹或运动员的替换,只能从自己国家参赛报名名单中进行,并由骑手本国协会和组委会做出书面许可才可进行,这类替换不会受到无理拒绝。所有替换的马匹和骑手必须具备符合第816条3所规定的参赛资格。
819.3.2 因事故或伤病的替换:在申报出场名单至后与比赛开始之间的运动员或马匹因故、伤病不能参加比赛时,可以在出赛之前2小时进行替换。但必须保证的条件以下:(1)骑手,要提交官方认证的内科医师的证明,马匹,要有外科兽医和随队兽医的证明。(2)裁判长的批准。
819.3.3 参赛的运动员、马匹或者人、马组合只能被其他的已经适当报名的并通过第一次验马的、马匹或人、马组合替换。
819.3.4 在任何4星级国际耐力赛中的替换要由骑手国家协会按照第818条在其实名报名名单中选择人、马替换
第三章 验马,马匹检查,医药控制 第820条 兽医控制
820.1 兽医委员会对于关系到马匹安全的方面问题有绝对的控制权。
820.2 国际马联兽医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耐力赛事。
820.3 规则规定的一系列验马和马匹检查是为了在竞赛中马匹的健康、安全与福祉而设置的。 820.4 裁判组根据官方兽医直接的建议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定,不接受反对意见提出的申诉。但是裁判有责任对于所有马匹淘汰的原因做出说明。
820.5 在第一次验马到最后一次验马期间因任何原因死亡的马匹,外籍兽医代表将协助裁判向承办国协会做书面情况报告,并同时将报告提交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进行备案。
820.6 在锦标赛赛后的一段时间内(见国际马联兽医规则)任何因比赛原因而出现的马匹死亡,要有马匹所属的国家协会以书面形式向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做情况报告。
820.7 运动员的马匹只有通过全部的验马和马匹检查才有资格获得最后成绩。
820.8 每次国际马联耐力赛之后,兽医委员会必须在马匹护照或参赛国家协会的日志名录上记录马匹的细节、比赛距离、未获得达标资格理由(新陈代谢异常、跛行或两项兼有)、现场的治疗情况、住院治疗建议、休息阶段建议和兽医委员会对该马匹福利,未来竞赛安全必要的建议。只有兽医代表、裁判长和申诉委员会有权进行此项官方记录。
820.9 所有关系到验马和马匹检查的信息,原则上要包括所有后续可能进行的检查内容必须按运动员分别做兽医记录。这些记录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备份)或硬记录。运动员有资格在验马或马匹检查之后立刻拷贝或查阅。组委会可以归还兽医检查卡。出于对马匹的考虑,接受过即时界入治疗马匹的兽医卡必须由赛事的外籍兽医代表连同治疗的详细报告送交国际马联。
820.10 必须记录到达兽医检查站的时间,马匹必须在规则和规程中兽医委员会确定的验马时间到场验马。
强制休停要在确定的兽医验马检查站进行,运动员和马夫可以决定何时将准备好的马匹出场做验马检查。在他们将马匹直接带入指定的兽医前以相应的连续步态做行进展示。在验马区域里每匹马的陪伴人数不可超过三人,裁判长也可以在规程中进一步规定这个限制。在锦标赛正式国际耐力赛的比赛中,随队兽医和领队进入兽医检查站必须向裁判长报告。
820.11 在验马期间,如果有必要兽医委员会或裁判组可以决定对马匹进行多次检验。在任何情况下,在规程限定的时间之前马匹必须在三个方面证明其适合继续比赛:脉搏恢复、新陈代谢和步伐。
820.12 这些脉搏恢复、新陈代谢和快步步伐的检查必须同时进行,马匹必须要达到所在星级标准的最低指标。验马程序的任何改变,裁判长都必须在比赛之前予以公布或在规程中明示。
820.13 一旦马匹成功通过脉搏检查,规定的休停时间就要从马匹进入兽医检查站的瞬间开始计算。其它的验马程序,包括快步等所有检查都可以在休停时间内进行。
820.14技术代表或裁判组与兽医代表根据极端天气条件或异常环境情况,可以决定调整休停时间的长度。但是这种改变必须在相关赛段的比赛开始之前通知到每个运动员或其领队本人。
820.15 赛事组委会、技术代表、兽医委员会主任、外籍兽医代表和裁判长要提供适当的治疗后护理和兽医治疗监控,包括安排可以进行马匹外科处置的设施。国际四星级赛事的赛场,要安排应急和救护处置设施这些安排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说明,并在第一次马匹检查之前获得技术代的认可。在第一次马匹检查之后,兽医委员会主任、外籍兽医代表可以与裁判组协商建议治疗方面的安排,包括兽医委员会成员的位置或他们在治疗和护理区域的有效预案。这种安排必须视做兽医治疗,而且治疗小组必须包括当地的有临床执照的兽医。
第821条 马匹的检查和验马
821.1 兽医检查
821.1.1 首次兽医检查应该在马匹到达赛区后尽快地进行,即在将马匹分放到所在马厩之前完成。
821.1.2 检查应由官方指定的赛会兽医执行,如果做不到,也要由主办国的外科兽医执行。裁判长和外国兽医代表应该在场监察。
821.1.3 首要目的就是对马匹进行确认(护照、注册文件等),其次是对马匹整体健康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传染病的辨别。任何疑似病例都应该在马匹到达后报告给组委会、技术代表、或裁判组。无论什么原因这项检查都不能迟于第一次验马前的一小时。
821.1.4 在国际耐力赛赛事中,这项检查也可以与第一次验马合并进行。
821.1.5 在国际正式耐力赛、锦标赛中这些检查是出于安全隔离的考虑,直到健康检查达到满意前,包括同行的马匹在内必须在足够远的地方进行。就此目的则要求组委会必须准备足够的隔离设施。
821.2 验马:
821.2.1 第一次验马:原则上要在比赛的前一天,由兽医委员会与裁判组一同进行。所有验马的执行标准如下:心率、呼吸系统、总体情况、步伐评估、病痛、伤口、创伤、动作表现和其它每次验马累计在兽医卡片上的内容。
821.2.2 常规验马:第一次兽医验马到最后一次的所有验马,对于马匹的评估标准是相同的。对于马匹是否适合继续比赛的新陈代谢、心率和步伐的评估也是相同的。
821.2.3 心率评定报告 所有的心率检查必须由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成员执行。 听诊器: 1. 心率是验马程序中首先要检查并记录的数据。是准确评估马匹是否适合继续比赛至关重要的指标。 2. 应该尽一些努力准确读取马的心率。如果在心率检查时因马匹的移动造成检查的中断,或因马匹的激动导致无法准确地检查,就要停止检查等马匹冷静后重检查。 3. 通过检查的最高心率指标是64次/分钟,或在比赛规程中进行规定。 4. 在马匹到达验马点后,使用听诊器在马的左侧肋部靠近左肘的水平部位听诊。 5. 检查者应该选择最佳的,能够清晰听到心音的部位听诊。 6. 必须使用秒表进行时间计数。 7. 当听到心音后开启秒表并开始数心跳。当秒表走到15秒时可以停表,如果计数是16次或更少,或30秒32次或更少。这个心率就可以按照64次或更低进行记录。检查即告结束。 8. 如果心率15秒或30秒时高于16或32次,或者心率不规则,心音微弱很难被听到时心率的计数就必须持续一分钟。马匹则需要进行再次检查或淘汰出下个赛段。 9. 心脏排血恢复指标的记录是每次验马都要进行的,要将验马开始时的心率与进行40米折返快步的步法评估1分钟后的心率检查进行记录。最初的心率计数可以使用听诊器(上述方法)或使用电子心率记进行证实。 10. 第二次心脏排血恢复指标的心率记录必须使用听诊器。在这次检查中心率的计数要进行1分钟,要通过心动周期的检查排除任何显示马匹不适合继续比赛的表现指标。心脏排血恢复指标记录的是初次和再次心率记录数据,也是新陈代谢检查的一部分。
国际马联认证的电子显示系统: 1. 心率是验马的第一项检查并记录的参数。是获取马匹恢复和适合继续比赛的重要的需要准确记录的数据。 2. 应该尽一些努力准确读取马的心率。如果在心率检查时因马匹的移动造成检查的中断,或因马匹的激动导致无法准确地检查,就要停止检查等马匹冷静后重检查。 3. 通过检查的最高心率指标是64次/分钟,或在比赛规程中进行规定。 4. 在马匹到达验马点后,使用电子心率读取器在马的左侧肋部靠近左肘的水平部位读取数据。 5. 检查者应该选择最佳的,能够清晰听到心音的部位来读取心率。 6. 开启读取器并读取参数。读取器系统必须具备15秒,30秒,45秒和60秒的读取功能。每项的心率评估都应该显示含64次/分钟以下或赛事规程中规定的指标。 821.2.4 根据第821.4.1条和821.2.8条的规定,对于心率过高的的马匹确认必须执行上述程序并立刻进行二次评估,以确认马匹心率不达标。 821.2.5 验马概括:在全部的验马过程中兽医所赋予的责任都是相同的。要用同样的标准对新陈代谢、心率和步法评估来判断马匹是否适合继续比赛。 821.2.6 验马礼仪:为了照顾到由于比赛给骑手和马匹所造成的重压,裁判和赛事监管有责任强化验马区域的安静、文雅的气氛。同时骑手和他的随行人员、马主、随队人员也都有责任尊重正在进行的活动氛围,因为参加验马与对马匹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比赛的评估,都会有一定的压力。因此,不能容忍以含糊拖延试图蒙混过关,也不允许干扰的马匹常规表现。针对反复的某种行为,国际马联可以规定一个禁止行为的取消比赛资格或其它惩戒的单子。当然这个单子并不一定面面俱到,最有效的应是裁判和赛事监管判断。(参照耐力赛指导)
821.2.7 强制性验马复查:兽医委员会在与裁判讨论后可以要求某匹马在其预定出发前15分钟内到兽医检查站进行强制性验马复查。
821.2.8 要求的验马复查:如果兽医对已通过了检验的马匹仍存有是否有能力继续比赛的疑虑时,可以在强制休停规定的出发前15分钟之内要求运动员将马匹带到检查点进行复查。这一条款是遵循给存有疑虑的马匹一个有利判罚的一个继续比赛的机会。
821.2.9 兽医检查站内的验马:是每一个赛段结束后,首先对马匹进行的强制性检查。
821.2.10 心率复查:在兽医检查站进行验马时,如果脉搏指标超过验马规定值,该匹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进行第二次的检验。
821.2.11 心率:心率指标异常的高、心率指标高于规程中的规定或高于裁判组根据兽医委员会的建议调整了的指标时,马匹将不允许继续比赛,即被认为失去了下一个赛段的比赛资格。任何异常心音必须进行记录。因心率高于规定值而不能继续下一个赛段的马匹,必须立刻由另一名兽医进行心率超标的确认检查。
821.2.12 呼吸系统:异常呼吸节律或被兽医委员会认为会危及马匹健康的呼吸印象的马匹将不能继续下一赛段的比赛。
821.2.13 总体状况和代谢状态:总体状况不佳并伴随异常高体温的马匹将失去继续下一赛段的的资格。 新陈代谢状态:粘膜充盈,毛细血管回血时间,水合作用,肠音活力,行为表现和心脏排血恢复指征等(非单一指标)的检查,是评价和记录马匹适合继续下一赛段比赛的。 因代谢系统,软组织损伤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下一赛段比赛的马匹需要经过三人兽医小组的复合,用无记名投票来决定其通过或淘汰,并将投票结果直接报告一名裁判组成员。
821.2.14 不规则步伐:
在第一次验马、最终验马或比赛期间验马的过程中,马匹步伐的不规则必须通过连续观察快步的规整性,在松弛缰绳牵引的状态下进行直线折返快步进行直观评价,观察马匹是否出现关节不弯曲或深度触痛;要马匹要查明痛因或直接影响到能力,威胁到安全的马匹,要淘汰出比赛,即没有下一赛段比赛资格。
821.2.14.1 验马必须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进行。
821.2.14.2 经过快步观察后兽医质如果疑马匹继续比赛的能力,这匹马就要经过三人兽医小组再进行一次快步查验。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该马匹是否通过验验,投票结果应直接报告给一位裁判组成员。
821.2.14.3 出于保证运动员和马匹利益的考虑,三位兽医中的任何一位如果愿意,都可以通过一名裁判组成员要求被质疑的马匹在投票之前再次做快步检查。最后的决定是以三位兽医不经讨论的独立的投票为准,即最终决定。
821.2.14.4 然而,如果三次检查兽医小组仍不能判定马匹可以继续比赛,(一次是最初检查,后两次是兽医小组的检查)无论是因为现场表现问题,还是兽医的判断结果,该马匹都应该淘汰。
821.2.14.5 无论马匹是否因跛行被淘汰,任何马匹异常步伐都要记录在马匹兽医卡上。
821.2.15 病痛、伤口和创伤:任何嘴角、肢体、身体、明显的病痛、伤口和创伤包括肚带伤和鞍伤都必须记录。如果继续比赛一定会导致这些病痛、伤口和创伤的恶化,就不能允许其继续比赛。
821.2.16 蹄铁和马蹄:允许无掌骑乘马匹,但是比赛过程中如果装了马掌就必须安装正确并保证适合状态。第一次验马时装有马掌,而失去一个或几个马掌是允许通过终点的。允许使用蹄套或衬垫。然而为了竞赛的目的使用矫正限制马匹肢蹄的手段一旦明显造成马匹继续的疼痛,就要淘汰马匹。
821.3 单独的兽医卡片
在第一次验马之前就必须提供一张单独的兽医卡片(兽医卡)以完整记录每次验马的结果。
821.4 最终验马 最终的验马,所有马匹第一次的快步检查必须有三名兽医委员会的兽医在场。在投票之前只能有一位兽医可以要求马匹再做一次快步检查。 最终验马是在马匹通过比赛的终点线后,在规定时间段之内必须进行的唯一一次机会的马匹检查。 821.4.1 要通过最终验马时的兽医委员会资格认定,马匹脉是必须在越过终点线30分钟(或规程里的规定指标)内低于每分钟64次。脉搏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马匹将不能排名,即使达不到指标的马匹,也必须在越过终点30分钟内前往兽医站进行验马。
821.4.2 在任何情况下脉搏必须在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测量,并且记录在兽医卡上。
821.4.3 最终验马的评判是以判断马匹是否仍适合继续比赛,通过一般的休息是否可以骑乘一个完整的赛段,即与先前在比赛过程中的验马执行相同监控和标准,唯一不同的是只允许有一次出场验马并达到合格的机会,每匹马也参照兽医卡的记录进行检查。
821.4.4 日赛程160公里单日赛或日赛程100公里的双日、多日的耐力赛的所有参赛马匹在赛后必须在兽医的监控下按照兽医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段做马厩滞留。
821.5 其它监察
裁判组或赛会兽医可能会在比赛过程的任何时间随机选择马匹进行其它监察。
第822条 马匹最佳状态奖
822.1 在国际马联耐力赛中,组委会可以设置最佳状态奖。
822.2 这一奖项的目的是在完成比赛的马匹中评选出状态最好的马匹(最多在前10名的马匹中评选)。
822.3 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必须是以较好的时间成功完成比赛,由裁判根据其它的完成情况和时间比率决定。
822.4 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必须是直到颁奖结束仍被认为表现出有比赛状态。
822.5 运动员不一定参与马获奖。
822.6 耐力赛指导手册阐述了最佳状态奖设置的程序。所有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都要接受药物监控。
第823条 比赛期间的兽医治疗
在比赛期间没有得到兽医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情况下不允许实行兽医治疗。经过授权的治疗不影响马匹的排名资格。(见国际马联兽医规则) — 国际马联兽医规则(为了与最新修订的条款相符,率先更新)。 兽医规则节选 第1046条 控制药物的治疗 1. 临近赛事或赛事期间使用国际马联马匹禁用药物清单(EPSL)中的控制药物治疗马匹,可能会导致在EADCMR化验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在比赛期间实行医药控制,对马匹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合理的治疗前必须经过兽医委员会和兽医代表的授权。 3. 绝对禁止使用违禁药物治疗。 4. 在授权进行药物治疗时,除了口服或吸入雾化治疗只能由国际马联兽医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当马匹的福祉遭到威胁时可以已进行紧急救治。但在处置之后,必须有一名参与治疗的兽医负责复述治疗,补办治疗许可,以便判定治疗是否恰当,该马匹是否适合继续比赛。这名兽医必须是全程参与了赛事的每个环节,并且在整个赛事结束后才能离开赛区。 5. 在赛事期间,根据本兽医规则、EADCMR和总则,只有在获权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控制药物治疗。 6. 在国际马联的赛事期间不允许进行任何关节内伤的治疗。 7. 国际马联赛事前进行的治疗(即马匹运送期间)可以在到达赛区后,通过填写规定的兽医表格(根据兽医规则),向兽医委员会和兽医代表补办授权。这种治疗不是自然会被接受,是否接受以兽医代表和裁判组的决定为准。 8. 根据马匹福利的行为准则,兽医委员会和兽医代表必须在签署治疗请求之前核实已经处置的和将要进行的治疗内容: a) 马匹是否适合比赛; b) 是否符合公平竞赛; c) 是否影响到马匹和运动员的福祉。
第四章 耐力赛赛事官员 所有国际马联耐力赛官员的指派、晋级和资格保留的详细标准将按照已公布的教育和细节标准公布在国际马联网站上。 第824条 官员的职责 国际马联保有指派所有3星级耐力赛和所有国际正式比赛的裁判长、外籍裁判、兽医委员会主席和外籍兽医代表的权利。1星级和2星级国际耐力赛在特定的情况下,国际马联有权及时地与组委会协商,要求其调整赛事规程中确定了的技术官员团队中有经验的和有专业技能人员的比例。 所有1星级、2星级和3星级国际耐力赛,根据国际马联总则地149.10条接受主办国协会技术官员的分派的申请,并按照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指导条款执行。 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官员条款 1. 国际马联的耐力赛技术官员是官方认可执行耐力赛的官员,他们必须原则上掌握国际马联耐力赛规则,拥有值裁国际马联国际耐力赛相当级别的赛事的基本能力。 他们代表国际马联。 2. 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官员应该回避利害关系。对于运动员、马主、调教师、组织者和其他随队官员,耐力赛技术官员必须处于中立、独立和公平的位置并保持团队意识。金钱和/或个人利益绝不能有意无意地影响到裁判工作。
在参与技术官员参与赛事活动时会导致或可能导致一些“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在国际赛事中身为国家代表队的领队;负责或协助选拔团体和个人运动员;在国家协会中负责训练工作。 · 身为参赛马匹的独资马主或合伙马主。 · 从马主、运动员、调教师、组织者或其他相关组织获得经济支持或经济利益。 · 与运动员存在亲近个人关系。 · 参赛国的裁判。 在下述第7条的公示要求之外,耐力赛技术官员在出现上述的,其他可能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类的情况时,应该负责指挥组织方。 3. 在耐力赛期间技术官员应该做到守时并在行为职责方面表现出专业素养。 4. 耐力赛技术官员必须充分做好裁判准备工作,必须很好地与组织方和他的同事合作。 5. 耐力赛技术官员必须着装整洁,必须牢记他代表的是国际马联。 6. 国际马联有权对不执行规则和规定的耐力赛官员执行纪律处分。这类处分可能包括:1)警告函;2)暂时或临时停职;3)暂时或永久从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官员名单中除名。 7. 利害关系:存在或潜在存在利害关系的耐力赛技术官员应该在赛事开始前的指派时项组织方申明。如果裁判长考虑到所申明的利害关系影响到或可能会影响到对比赛的公平裁判,那这个技术官员就应该回避。利害关系应该在赛前的官方技术会上向运动员公布。 8. 利害关系:马术联合组织、赞助商和组委会成员不得在其本单位参与、赞助或组织的国际马联赛事中出任技术官员。 耐力赛技术官员日酬金: 国际马联耐力赛日酬金没有强制标准。但是非兽医官员日酬金(如果发给)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0瑞士法郎(或折合等价当地货币)。 · 日酬金的标准(如果发给)必须在技术官员接受指派之前由组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 · 组委会必须告知日酬金是否需要支付赛事国家的税费。 · 组委会与技术官员需要提前交涉安排往返赛场的交通或付费办法。 · 耐力赛技术官员在动身前需要安排好食宿接待。 · 日酬金的支付和协议费用的返还只应在赛事完成且裁判长对比赛结果签字确认后进行。 · 在上述费用之外不会有额外的其他礼品或费用发生。 上述任何所有工作都应该由组委会负责办理而不是赞助商直接支付。 824.1 裁判
824.1.1 在耐力赛比赛中裁判负责监管组委会在执裁、兽医监控和记时员方面的所有工作安排。
824.1.2 组委会根据报名参赛的人数负责招募其他辅助官员、赛事监管和兽医,但是赛事的整体控制由裁判负责。
824.2 技术代表
824.2.1 技术代表必须协同国际马联委派的路线设计师(如果委派)提前检查核实比赛路线的布局。在1星、2星和3星级比赛中,技术代表也可以兼任路线设计师。4星级比赛和锦标赛,组委会必须参与由国际马联与组委会协商指派路线设计师的路线设计工作。
824.2.2 技术代表必须核准赛事的技术和行政安排:马匹的检查与验马、马匹和参赛人员的食宿安排,还包括对赛事进行监管。
824.2.3 技术代表要负责督导技术会议和所有技术人员的行为。
824.2.4 技术代表要对裁判应该做的所有报告和所建议的决定进行分析。
824.2.5 在技术代表向裁判长报告他对所有的比赛安排认可之前,他有绝对的权利。之后技术代表将继续监管比赛中技术的和行政方面的事物,并协助裁判长、兽医代表和组委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
824.2.6 在3星级或低级别的比赛中,如果技术代表具有资格,他同样可以担任裁判长。
824.2.7 在4星级比赛中技术代表必须为外籍官员。
824.3 兽医委员会
824.3.1 兽医委员会对关系到马匹安全、健康和利益方面的一切事物有绝对的管控权。国际马联的兽医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马联批准的耐力赛赛事。
824.3.2 兽医委员会主席和外国兽医代表要与组委会和技术代表应尽早着手兽医检查站和其它关系到马匹安全的工作。 824.3.3 在1星级耐力赛中兽医委员会主席将承担外籍兽医代表的常规职责。
824.4 赛事监管长
824.4.1 赛事监管长负责安排比赛期间的全部赛事监管工作。
824.4.2 赛事监事长必须保证马房的安全标准符合相应的赛事水平,并在每个兽医检查站安排足够数量的赛事监管人员。
824.4.3 赛事监事长要协助组委会、裁判长和技术代表确保赛事的仪式组织安排流畅,如开幕式、闭幕式或其它仪式,包括比赛中所需的其它功能性工作。
824.4.4 赛事监事长在整个比赛阶段负责确保所有与会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824.4.5 赛事监管长必须与裁判长、技术代表、兽医委员会主任保持随时有效的联络并与组委会、技术代表尽早地就赛事计划的实施进行讨论。
824.5 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在总则和兽医规则中有所规定。 824.6独立执行顾问(IGAs) 824.6.1 国际马联有权向所有国际马联赛事指定独立执行顾问(IGAs)参与赛事,并向国际马联报告赛事组织的相关信息,场地和赛道,耐力赛技术官员的表现和对于整体改进的建议。 824.6.2 IGAs没有时间担任技术官员,但是如果需要IGAs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IGAs的食宿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其他参与赛事的费用国际马联负责负担。 824.6.3 国际马联每半年指定一次IGAs(参见耐力赛赛事指导)。国际马联会指定兽医IGAs和非兽医IGAs。IGAs在出任IGA期间不得接受国际马联任何技术官员的指派。
第825条 国际耐力赛所需要的技术官员 第825条中所需的外籍技术官员不能是赛事相关国的居民,除非该人居住在赛事举办地以外的不同时区。
825.1 世界锦标赛
825.1.1 裁判组必须由1名裁判长及至少在4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选派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应是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与组委会协商后共同指定的外籍裁判。所有成员的资质必须达到所执裁的耐力赛星级级别。
825.1.2 兽医委员会必须包括1名兽医主席,1名外籍兽医代表,且达到平均每15匹马一名兽医的比例。兽医委员会包括主席和外籍兽医代表至少要有5名兽医。其中至少一半必须是由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委员会和与组委会协商后共同在耐力赛兽医名单中指定的外籍的兽医。所有兽医的资质必须达到所执行耐力赛星级兽医标准。
825.1.3 耐力赛治疗兽医(EVTs)必须是国际马联核准的临床兽医,并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平均至少每20匹马1名治疗兽医。其中50%要有国际耐力锦标赛级别和锦标赛级别赛事经验。
825.1.4 外籍技术代表必须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选择,并且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从达到相应耐力赛星级资质标准的人员中指定。
825.1.5 赛事监管长必须从国际马联合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选择并且由组委会指定。
825.1.6 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和组委会协商指定国际马联核准的路线设计师。 825.1.7 申诉委员会:适用总则的规定,该委员会为强制设置,必须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和组委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
825.2 正式国际耐力赛、区域综合运动会、成人、青年和少年洲际锦标赛及其它4星级耐力赛
825.2.1 裁判必须包括由1名裁判长及至少3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的成员组成。其中1名必须是经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指定的外籍裁判。所有成员的资质必须符合相应比赛星级的耐力赛裁判标准。
825.2.2 兽医委员会要包括1名主席,1名外国兽医代表,并且以平均每15匹马1名兽医的比例组成,至少也要有包括主席、外国兽医代表等5名兽医组成。其中至少一半必须是的由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委员会和与组委会协商后在耐力赛兽医名单中共同指定的外籍兽医。所有兽医必须是有耐力赛兽医工作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兽医。
825.2.3 在四星级国际耐力赛比赛中,治疗兽医必须是国际马联核准的治疗兽医,并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至少平均每20匹马1名治疗兽医。其中50%要有国际耐力赛锦标赛级别的赛事经验。
825.2.4 外国籍技术代表必须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指定,并能满足相应耐力赛星级需要的水平。
825.2.5 赛事监管长必须从国际马联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选择并且由组委会指定。
825.1.7 申诉委员会:适用总则的规定,该委员会必须强制设置,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指定。
825.3 3星级国际耐力赛
825.3.1 有30名参赛报名时,组委会必须指定包括1名裁判长及1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的外籍裁判。当报名人数每超过30人则包括裁判长在内最多再增加4名裁判。如果增加其他裁判可以是组委会指定的国家级耐力赛裁判。所有成员必须符合相应星级的耐力赛裁判标准。
825.3.2 兽医委员会要包括1名主席和2名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兽医名单指定的兽医组成,其中一个必须是外籍。必须保证平均每20匹马配备一名兽医。所有这些兽医必须是有耐力赛兽医工作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兽医。所有其他成员必须是组委会指定的有耐力赛经验的兽医
825.3.3 要从国际马联名单中指定1名治疗兽医,至少要以每30参赛匹马1名兽医的比例安排治疗兽医。
825.3.4 技术代表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耐力赛裁判、兽医)名单中指定能达到相应耐力赛星级水平需要的技术代表。当比赛开始后技术代表可以担任裁判职务。
825.3.5 赛事监管长必须由组委会从国际马联名单中选择。
825.3.6 不要求设立申诉委员会。
825.4 1星级和2星级国际耐力赛
825.4.1 1星级国际耐力赛的裁判必须包括1名国际马联名单里选择的相应级别的耐力赛裁判作为裁判长。其他裁判组成员可以由组委会以每30匹报名马指定1名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官员。每增加40匹马,包括裁判长在内则可最多增加4名裁判。其它成员的增加可是有经验的国家裁判。
825.4.2 兽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1名国际马联兽医名单的主席和2名国际级耐力赛兽医组成。所有国家级成员必须是组委会指派的有经验的耐力赛兽医,。
825.4.3 在1星级国际耐力赛中在赛场至少每50匹参赛马匹安排1名国际马联名单中指派的治疗兽医。
825.4.4 技术代表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指派符合相应级别耐力赛技术代表。在比赛开始后技术代表可以兼任裁判。
825.4.5 赛事监管长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指派。
825.4.6 不要求设立申诉委员会。 825.4.7 2星级国际耐力赛:必须包括1名达到相应级别资质的耐力赛级别裁判作为裁判长。可以由组委会以最多每20匹报名马指定1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里的裁判。另外每增加20匹马报名,则增加1名裁判。增加的其它裁判可以是有经验的国家裁判。 825.4.8 兽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1名国际马联兽医名单的主席和2名组委会指定的国际马联兽医名单中相应级别的耐力赛兽医。所有其它成员必须是组委会指派的有经验的国家级耐力赛兽医。 825.4.9 在2星级国际耐力赛中在赛场至少每50匹参赛马匹安排1名国际马联名单中指派的治疗兽医。 825.4.10 技术代表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指派符合相应级别为耐力赛技术代表。在比赛开始后技术代表可以兼任裁判。 825.4.11 赛事监管长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指派。
825.4.12 不要求设立申诉委员会。
第五章 奖励和颁奖仪式 第826条 奖励
826.1 所有完成比赛的运动员都应该给予奖励。
826.2 耐力赛比赛的奖励额度没有最低限制。
826.3 奖金的分配参考国际马联总则。
第827条 颁奖仪式
兽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任何不适合的马匹参加颁奖仪式。
附录1:各级赛事所需技术官员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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