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马都大赛马-速度赛马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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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比赛执行中国马术协会制定的《速度赛马竞赛规则》。特殊规定按照赛事补充规定执行。比赛只设个人奖项,不设团体奖项。
1.2  马匹负重不得低于50公斤(包括骑手体重与鞍具重量,但不含头盔、马鞭、笼头等)。马匹负重不足者,须加负铅块等以达到要求负重。
1.3 以计时成绩决定最终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只相差千分之一秒以内者,则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则马匹体尺较小者名次列前。
1.4  1600米、3200米和4800米组采用闸厢方式起跑,若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或采用拉绳起跑。1.6万米组比赛采用拉绳起跑,选手第二次抢跑将被取消比赛资格。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它马匹,并遵守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1.5 比赛在沙地举行,环形赛道为1600米,沿顺时针方向进行。采用电子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方式。
1.6根据成绩升班和降班;每组前三名强制升班即下场比赛只能在更高班次参赛。连续两次未能进入前三允许降班。
1.7高级组连续两次冠军,每次继续参赛需加磅5kg,以此类推。
1.8 初次报名参赛者可以自行选择高、初级组。
1.9 马匹参赛时,骑手必须带头盔,可带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质或纤维制品),但不准带马刺,不允许无鞍骑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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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规则全文:

速度赛马竞赛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比赛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比赛通则
第四章马匹负重及复磅
第五章比赛记录
第六章违禁药物检查
第七章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八章申诉
第九章行为准则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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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速度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
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竞技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
我国速度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介绍马上运动知识,不断提高我国运动马匹的运
动素质、品种质量和繁育水平。
第二条速度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竞争马匹速度的
竞赛活动。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
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优胜者。
第三条速度赛马运动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持和管理,
有组织地开展竞赛活动。竞赛工作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
则精神。
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处、组)
的工作。组委会下设有关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
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六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
人。
第七条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
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一人、副主任
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承办单位委派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
检查长、终点裁判长、纪录长各一人(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计时长一人)。
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
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裁判委员会职贵(权)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各参赛省市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
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2
(三)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 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
中的一切问题。
1.3 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汇同裁委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
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 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 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 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权: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权:
3.1 领导评磅员、检录员、司仪骑师和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 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过磅和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 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体重等事项。
3.4 主持运动员的赛后复磅。
4、司闸长(发令长)职权:
4.1 负责组织参赛马匹人闸。
4.2 发令开闸起跑。
4.3 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
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权:
5.1 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 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
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 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权:
6.1 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认真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
判长。
6.2 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取得联系。
7、记时长职权: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 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3
7.2 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
时。
7.3 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权:
8.1 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 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 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至少两名以上委员
组成(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l、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
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2、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3、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4、对于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速度赛马竞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
5、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接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
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
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l、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2、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
诉,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马匹、参赛人员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1、参赛马匹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运动用马管理委员登记注册,拥有合法
有效的马匹护照。
2、资格审查办法。遵照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运动用马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3、参赛单位或马主应在组委会规定时间,让报名的马匹接受资格审查,按规
定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如实呈报马匹有关情况.提供马匹档案和系谱等资料。资格
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参赛马匹血统和年龄进行验证,并根据马匹状况决定其是否能
够参赛和参加何种组别的比赛。
4
4、参赛马匹须经当地检疫部门在近期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
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5、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
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6、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三、运动员资格审查:
1、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运动员注
册证。
2、后备参赛运动员须按正式参赛运动员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第十条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一人、医生1-2 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资格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一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二至四人(视赛会规模而
定)。
二、兽医组职责:
1、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
替换参赛马匹时,做出鉴定,是否应被替换。
2、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3、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4、参与检录工作。
5、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6、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7、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比赛通则
第十二条马匹
一、参赛马匹
参赛马匹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查和报名参赛的
马匹。
二、马匹年龄
参赛距离1600 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 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
5
周岁。参赛距离1600 米以上至5000 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 周岁。参赛距离
5000 米及更长距离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 周岁。
三、马匹性别
不限制性别,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
参赛资格。
四、马匹品种
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五、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六、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
资格。
七、马匹报到
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或个人向大会组委会报到,提交马匹清单和
中国马术协会给每匹马颁发的马匹护照及以往的竞赛成绩。
八、报到后6 日内,或赛前2 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有大会兽医参加,对
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九、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它意外伤病等)时,必须提
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一旦进
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十、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 小时(含24 小
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
其它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
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一、赛前24 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
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二、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已过资格审查符合
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它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
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三、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
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四、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 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
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 小时内,有马退出比
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五、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
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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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骑乘,一律装配经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或认可
的全套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
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
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七、同一项目运动员每人一匹马,每马一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八、凡因流鼻血、腹泻、跋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洽疗痊愈后,必
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十九、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赛前年龄必须满15 周岁。
第十三条运动员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本年度注册证。
二、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
长度不超过70 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三、运动员应服装整洁,上身着彩衣,下身着白色马裤和黑色(或靴筒有棕
色边沿)的长筒马靴。彩衣根据规程由大会提供或自备。自备彩衣的色彩和图案
必须预先在中国马术协会申报注册,并经批准方可使用。
四、比赛使用英式赛鞍或综合鞍,运动员采用短镫骑姿,马匹装备和骑姿不
符合要求者,不得参赛。
五、按时到检录处报到。
六、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 小时提交书面
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经大会医
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于众。替换运动
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其体重如比被替换运动员轻,
则应负磅达到与前者相同,若比前者重则作为符合资格论处。
七、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出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
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处以罚欺(款
项由大会组委会决定)。屡犯不改者,中国马术协会可视情况给予停赛一年至数
年,乃至终生不能参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
三次点名,每间隔3 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
不到者罚款100 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赛前过磅运动员携全套参赛装备过磅(除下列指明之物品外),并准确记
录运动员体重和马匹负重量。下列装备不必过磅:安全帽、护目镜、马笼头、口
7
笼、头罩、各式马眼罩、低头革及各种护腿和蹄套。
三、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
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四、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
录长报告。
五、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六、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由司仪骑师按规定场次,依次带领到观众前
亮相后,送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
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五条司闸和起跑
3000 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 米以上距离
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人起跑区后发令起跑
的方式。
一、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
令长)指挥,人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二、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
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人闸箱。
三、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侯,待其它马顺从入闸后,
再使其人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
入闸。
四、司闸长下令人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5 分钟内入闸完
毕。若个别马人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
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五、马匹人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5 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
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六、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
地妨碍或阻止其它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时,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
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七、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 司闸长放开闸门,
完成起跑。
八、开闸后马还不肯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
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九、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
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
8
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
场参赛马匹起跑。
l、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 米
处,待发令长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
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
计时装置。
2、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3、起跑后最初200 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
道影响其它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详见第十
六条途中)
第十六条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它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
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更不能用鞭子鞭打
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
其它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
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它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 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
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
其他运动员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
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它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
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
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七条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全程,最先通过终点
9
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
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
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
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
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
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它意外),取消其名
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 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
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先按负重情况决定名
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
小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
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
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
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马匹负重及复磅
第十八条对参赛马匹的负重限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公斤(含50 公斤)重。
各次赛会规程中应对马匹负重作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马匹负重,包括运动员体重、运动服装及全套鞍具的总重量。但不
包含运动员的头盔、马鞭及马匹口罩、头套、各种眼罩、胸革、颈革、低头革、
各种护腿和笼头重量。
第二十条赛前,各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过磅称重。
第二十一条马匹负重不足赛会规定最低限量者,应遵从过磅员安排,于鞍袋
内加负铅块达到要求负重。负重超过规定者,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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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携带规定增加负重量,不得用任何手段减轻马匹负重或完全除去
增加的负重。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所有参赛马匹跑完赛程后,应立即前往复磅处复磅。直到复磅完
成前,运动员和马匹接受复磅处工作人员监督,不得与复磅无关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复磅要求与赛前过磅要求相同。运动员若增加规定以外物品,按
舞弊行为论处,取消比赛资格,成绩和名次无效。
第二十五条复磅结果,若马匹负重轻于规定重量,最大限度不得少于500 克
(含500 克)。若少于此限度,复磅室应立即报告裁判长。裁判委员会将取消
该运动员和马匹的名次和成绩以及参赛资格。
第五章比赛纪录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速度赛马的纪录,以及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
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术协会公布。中国马术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负责速度赛
马国家纪录的审核。任何速度赛马纪录的产生需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后上报国家
体育总局批准确定以后,方可成为国家纪录。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宣称的速度赛马纪录均无效,未报呈中国马
术协会审核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成绩,包括国家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都不
属于正式有效的国家纪录。
第二十七条国内各地的速度赛马,以及品种能力测验纪录,若欲成为正式国
家纪录,必须聘请中国马术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由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技术代表
出席赛会,并对赛马跑道状况、距离和计时方法的准确度、天气状况以及马匹药
物管制和检验结果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书面呈报核查结果,通过这种审核手续,
纪录才能被认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六章药物管制和虐待马匹
第二十八条严禁赛前和赛中对马匹施用违禁药物或投喂违禁饲料。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赛事,必须进行马匹违禁药物检查。设立专门的兴奋剂检
验组,于赛前或后对参赛马进行检查(尿检或血检)。
第三十条凡尿检和血检结果呈阳性的马匹,均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
运动马匹反兴奋剂办法进行处罚,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并予以公告。若已颁
发奖金或奖品,应限期追缴退还,并罚款用以支付所有马匹的兴奋剂检测费用。
给予相关人员一年至终身停赛的处罚。
11
第三十一条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
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三十二条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
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任何地点,无论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电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三十三条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
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以警
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带决定处理办法。确
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
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七章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三十四条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跑道,沙道或草地伯道均可,沿顺时针方
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 米,直道应不少于400 米长,转弯半径不应小
于90 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 度。
第三十五条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
内侧稍高,呈2-3 度倾斜。
第三十六条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
离比赛(3000 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 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人弯道。
第三十七条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
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三十九条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 米一个。
第四十条跑道设门2-4 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
全部关闭。
第四十一条跑道外圈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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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四十二条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
成绩以及报导赛况使用。
第四十三条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
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四十四条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计时
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计时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
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四十六条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四十七条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
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四十八条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八章申诉
第四十九条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 、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 、申诉理由;
4 、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 、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 、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
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的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 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
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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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
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采取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采取表决,
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五十条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2000 元人
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 元,如
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五十一条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时,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
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
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五十二条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五十三条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九章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速度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五十四条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五十六条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五十七条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五十八条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
充分准备。
第五十九条加强速度赛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
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十条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六十一条不但在国际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本国和国际马术
规则和规章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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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
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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