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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夫妇于2014年为8岁的女儿殷某悦购买了马术课程,由马术教练吉某负责课程教授,课程地点为克来务公司马场内。2015年5月,殷某悦在学习马术过程中从马上摔下,并被踩踏,经抢救无效死亡。殷某夫妇将克来务公司及吉某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16万余元。昨天顺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殷某夫妇106万余元。
原告殷某夫妇诉称,两人于 2015年1月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匹马在克来务公司处饲养,打算供孩子长大后使用。原告此后定期支付课程费及马匹饲养费。5月17日上午,原告带女儿到克来务公司的马场学习马术课程。殷某悦在吉某的带领下骑上马匹进行训练,原告则在训练场地附近等待,大约十多分钟后,原告走进马场发现,女儿已由吉某抱到一旁的地上,昏迷不醒。经询问吉某得知,殷某悦在训练过程中从马背上摔下,并可能被马踩踏。5月19日清晨殷某悦因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克来务公司辩称,克来务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与吉某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克来务公司只是将房屋租赁给吉某使用。被告吉某辩称,原告之女的坠马属于意外。事发当天,吉某系无偿教受害人殷某悦骑马,并在事发后尽到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克来务公司饲养马匹,并自建有马场,其当然知晓骑马运动系高风险性体育运动。涉诉马匹事发前已经造成其他人员落马,但该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
吉某明知涉诉马匹事发前已经造成其他人员落马,仍选择该马匹进行教学活动,在提供骑乘培训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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