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品牌掀马球商标战 Ralph Lauren再失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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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在马背上挥杆打球这个经典图像,大家或许在T恤上看过,但你觉得该图像能由某个品牌独享吗?最近,以Polo T恤等服饰出名的美国品牌拉夫·劳伦(Ralph Lauren)就打起官司,指英国顶尖马球俱乐部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的商标应被判无效。这两匹美国马和英国马的赛况如何?

马一号Ralph Lauren

美国著名时尚品牌Ralph Lauren成立于1967年,旗下产品五花八门,涵盖服饰、香水等,在本地注册过51个带有马球员图像或Polo字样的商标。

这个美国品牌1987财政年在新加坡的年销售额达225万元,2012年已增加近九倍至2155万元。25年来,该品牌则总共吸金5亿3131万元,难怪害怕其他黑马来争草吃。

马二号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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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查尔斯王子是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的荣誉终身会员。(取自互联网)
成立于1985年的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简称俱乐部)位于英国东南部的伯克郡,会员包括贵族名流,英国查尔斯王子是俱乐部的荣誉终身会员。除了马球运动以外,俱乐部也跨足时尚界,售卖服饰、包包和饰品等。

为什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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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Ralph Lauren的商标,右为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商标(取自互联网)
Ralph Lauren指俱乐部的商标无论是在视觉、听觉或概念上都跟公司在1991年至2011年期间曾采用的三个商标非常像。

俱乐部的商标由三个部分组成:一、马球员图像;二、以草写体写的“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字样;三、大写的“Polo Club”字样。

Ralph Lauren指,马球员图像是俱乐部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草写字样过于潦草,若不细看根本无法识别到底在写些什么,Polo Club字样虽清楚,但在尺寸上远小于图像。

它也称,俱乐部商标和它们过去的商标一样,概念上都会让人联想到马球运动。

判词怎么说?

Ralph Lauren并非首次试图阻止对手使用这个经典标志,公司过去12年来至少有六起类似案件,涉及四名竞争对手,但多半被裁定败诉。究竟是Ralph Lauren马不知脸长,一告再告?还是它的那匹马具备什么特质值得捍卫呢?让我们听听判词怎么说。

“马——这奔放的动物拥有某种特质,能启发生命、书籍、电影、体育,甚至时尚。难怪马球被视为帝王的运动。美国的移民之子拉夫·劳伦眼光好,选择以一名马球员骑在马背上的图案作为服饰的徽章。这匹体现美与自由的野兽,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从人们的共同意识和想象中分割出来,成为一个被独享的商标权?无论诠释相同与否,一方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另一方,利用马球员骑在马背上的点子?”

知识产权局的判词以这有趣(也颇为深奥)的提问开场,引人深思。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认为,在评估两者之间的相似度时得看整体,不应该把它拆解开来。商标的三个部分都有助建立消费者对商标的整体印象,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更为突出。

判词中也提及,Ralph Lauren的收据、宣传材料和网页上几乎未曾单用“Polo”字样或马球员图像,多数时候都配上“Ralph Lauren”字样,有时甚至只有“Ralph Lauren”字样。

另一方面,一般新加坡消费者都受过教育且见过世面,没那么容易被蒙混。本案涉及的产品不是日常用品,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时尚用品时会经过“小心挑选”,他们会更注意商标,从而减低混淆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决,两者的商标并不相似,Ralph Lauren反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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